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規(guī)定
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和權利確認行政案件的若干問題是否已通過?你好!采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和權力確認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現(xiàn)將有關商標授權審理和行政案件確認的若干問題的通知發(fā)送給您,請認真執(zhí)行。自2010年4月2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實施以來,人民法院已開始受理和聽取有關方面訴國家行政機關的意見。對于國家行政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標授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案件,并確認特定的行政行為,例如商標駁回審查,商標異議審查,商標爭議,商標撤銷審查等,積極探索有關法律的適用情況,積累相對豐富的審判經驗,為了更好地審理商標授權和確認的行政案件,進一步總結審判經驗,厘清和統(tǒng)一審判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了幾次專門會議。并進行了專門的調查, d聽取了有關法院,有關部門,專家學者的意見,研究總結了商標授權和確認行政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在此基礎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程序法》等法律規(guī)定,結合實際審判,提出以下意見:此類情況:當時,對于尚未大量使用的有爭議商標,在審查和判斷商標相似性和類似產品的授權確認條件以及處理與先前商業(yè)標志的沖突時,商標授權標準確認可以依法得到嚴格,嚴格的控制,充分考慮消費者和行業(yè)經營者的利益,有效遏制非法搶注,注意保護以前商標,企業(yè)名稱等商業(yè)商標的權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與眾不同的特色,并試圖消除混淆n商業(yè)標志??赡苄?對于已經使用了很長時間的商標,在市場上享有很高的聲譽,并形成了相關的公眾團體,他們應該準確地掌握《商標法》的立法精神,以保護在先商業(yè)標志的權益并維護市場秩序,并充分遵守相關法律公眾已客觀地將相關商業(yè)標志與市場現(xiàn)實,
在實踐中,盡管某些標志或它們的構成要素被夸大了,但僅憑日常生活經驗或相關公眾的常識就不足以產生誤導。對于這種情況,人民法院不應將其視為夸大的宣傳和欺騙性標志。人民法院在審查判斷有關標志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利影響的情況時,應考慮該標志或其構成要素是否會對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和其他社會公眾產生負面影響或負面影響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影響。如果相關商標的注冊僅損害某些公民權利,則由于《商標法》單獨規(guī)定了補救方法和相應的程序,因此不應確定該商標處于其他不利影響的情況。 1.根據(jù)《商標法》的規(guī)定,縣級以上縣級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公眾已知的外國地名一般不予注冊和使用。實際上,某些商標由地名和其他元素組成。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商標由于添加了其他元素而整體具有鮮明的特征,并且該商標不再具有地名的含義或不具有地名的主要含義,則不應確定該商標為不可注冊商標,因為它包含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公眾已知的外國地名。 2.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商標授權和確認的行政案件時,應根據(jù)對商標指定使用提出異議的有關公眾的常識,審查和判斷商標整體上是否具有鮮明的特征。商標中包含的描述性要素不會影響整體上具有鮮明特征的商標,或者描述性商標以獨特的方式表達,并且相關公眾可以通過使用該商標來識別商品來源,應視為具有鮮明的特點。 1.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商標授權和確認的行政案件時,應當根據(jù)中國有關公眾的常識,審查,判斷爭議中的外語商標是否具有鮮明的特征。盡管爭議標志中的外語具有固有的含義,但只要相關公眾能夠識別帶有商標的商品來源,就不會影響其鮮明特征的識別。 2.人民法院在裁定爭議商標是否為通用名稱時,應當審查其為法定名稱還是商定的商品名稱。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屬于商品通用名稱的,應當確認為通用名稱。如果有關公眾普遍認為某個名稱可以指一類商品,那么按照慣例應將其視為通用名稱。如果在專業(yè)參考書或詞典中將其列為商品名稱,則可以將其用作識別按照慣例建立的通用名稱的參考。
對于由于歷史傳統(tǒng),習俗,地理條件等而在相關市場中相對固定的產品,可以將相關市場中的通用名稱視為通用名稱。申請人在某些地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常規(guī)商品名稱的,應當將注冊商標視為普通名稱。 1.人民法院通常根據(jù)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時的事實情況,審查并判斷爭議商標是否為通用名稱。如果申請不屬于通用名稱,但有爭議的商標在批準注冊時已變?yōu)橥ㄓ妹Q,則仍應視為該商品的通用名稱;盡管它在申請時屬于該商品的通用名稱,但已在注冊時被批準。如果它不是通用名稱,則并不妨礙其獲得注冊。 2.如果商標僅或主要描述和解釋所使用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和原產地,則應確定該商標沒有明顯的特征。如果徽標或其組成元素暗示了產品的特性,但不影響其標識產品來源的功能,則情況并非如此。 3.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商標授權和權利保護的行政案件,涉及馳名商標保護。關于審理與馳名商標保護有關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請參閱《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5、9、10條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 1.對于在中國已注冊的馳名商標,在確定不同產品的保護范圍時,應注意其馳名程度。對于已經在中國注冊的,為公眾所熟知的馳名商標,當確定不同產品的保護范圍時,應當給予與其知名度相對應的更大范圍的保護。商標代理人,代表人,銷售代理人或具有銷售代理關系的代理人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注冊了代理人或代表人商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其為代理人。代理人或代表人或代表。在試用實踐中,當代理人與代表之間的關系仍在協(xié)商中時,即先進行了域名搶注,并形成了代理人與代表之間的關系,就會發(fā)生一些域名搶注。此時,應將其視為代理和代表的域名搶注。 。與上述代理人或代表合謀進行域名搶注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視為代理人或代表。對于共謀共蹲,
,代理人或代表不能申請注冊的商標標志,不僅包括與代理人或代表的商標相同的標志,而且包括相似的標志;不能申請注冊的產品包括代理和代表。商標使用相同的產品也包括類似的產品。 2.在商標授權和確認的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裁定商品的相似性和商標的相似性。關于商標民事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 (二)人民法院審查判斷有關商品或服務是否相似,并考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是否相同或相關性較大;服務的目的,內容,方法,對象等是否相同或相關性更高;商品和服務之間是否具有更大的相關性,相關公眾是否容易認為商品或服務是同一主題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 “用于商標注冊的商品和服務的國際分類”和“相似商品和服務的不同形式”可以用作判斷相似商品或服務的參考。 3.人民法院是否裁定商標是否相似,不僅要考慮商標符號構成要素的相似性及其整體性,而且還應考慮相關商標的獨特性和流行性,商標的相關程度。使用的商品和其他因素。 。 1.有必要正確理解和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于“商標注冊申請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優(yōu)先權”的一般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查判斷有爭議的商標是否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時,應當依照《商標法》的特殊規(guī)定,保護《商標法》明確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盡管《商標法》沒有特殊規(guī)定,但《民法通則》卻規(guī)定,如果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是合法權益,應予保護,則應當按照一般規(guī)定予以保護。人民法院通常根據(jù)有爭議商標的申請日,對有爭議的商標是否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進行審查和判決。爭議商標被批準注冊時,如果在先權利不再存在,則不影響該爭議商標的注冊。根據(jù)《商標法》的規(guī)定,申請人不得搶注他人使用的,以不正當手段產生一定影響的商標。如果申請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他人使用了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則可以認為該商標使用了不正當手段。
即,應將其視為已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如果有證據(jù)證明先前的商標具有一定的使用期限,面積,銷量或廣告等,則可以確定該商標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建議不要保護已經使用過且對異類產品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撤銷注冊商標的行政案件時,審查判斷有爭議的商標是否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進行了注冊,并考慮是否屬于欺騙性手段,擾亂商標注冊順序,損害公共利益。以及不當職業(yè)尋求不當利益的公共資源或其他手段。對于僅損害特定民權權益的情形,適用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第三款以及商標法的其他相應規(guī)定。 1.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連續(xù)三年被注銷的撤銷注冊商標的行政案件時,應當依照《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的立法精神,正確判斷所涉行為是否構成實際使用。商標所有者自己的使用,他人使用的許可以及其他不違反商標所有者意愿的使用均被視為實際使用。盡管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批準的注冊商標之間有細微的差別,但是它并沒有改變其鮮明的特征,但可以將其視為對注冊商標的使用。如果沒有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權利,僅是轉讓或許可的行為,或僅公布商標注冊信息或聲明其注冊商標的專有權等,則不應將其確定為商標使用。如果商標所有者由于不可抗力,政策限制,破產清算等客觀原因未能實際使用注冊商標或停止使用該商標,或者商標所有者有意實際使用該商標并為實際使用進行了必要的準備, ,但出于其他目的,如果原因未實際使用注冊商標,則可以認為它具有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