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第二條: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繳納有關專利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以下簡稱“專利局”)減緩繳納有關費用。
第三條:經專利局批準,可以減免下列專利費用:
一、申請費(其中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不予減緩)。
2.發(fā)明專利申請審查費。
三、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內的年費)。
4.發(fā)明專利申請維護費。
5.審查費。
第四條: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是個人的,可以請求支付發(fā)明專利申請申請費、審查費、年費的85%,發(fā)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復審費的80%。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組織的,可以請求支付發(fā)明專利申請申請費、審查費、年費的70%,發(fā)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復審費的60%。
兩個以上個人或者個人與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可以請求支付發(fā)明專利申請申請費、審查費、年費的70%,發(fā)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復審費的60%。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專利費不減。
第五條: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可以請求緩繳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五項費用。專利局受理專利申請后,申請費不會減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只能請求緩繳尚未到期的費用,并應當在相關費用繳納期限屆滿之日前兩個半月提交緩繳請求。
第六條: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降低專利費用的,應當提交降低費用的請求書,必要時應當附相關證明文件。
降低成本的請求應由所有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個人請求減費的,應當在減費申請書中如實填寫其年收入,必要時,應當提供市以上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按照專利局要求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
兩個以上個人共同請求減費的,應當如實填寫減費請求中每個人的年收入。必要時,應當提供市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局要求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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